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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吴刚出庭受审!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时任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吴刚在负责许忠和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案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7年9月24日、10月25日、12月4日,安排专案组内勤分别支出专案组涉案暂扣款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借给其个人用于炒股。同年10月31日、11月1日、12月12日,被告人吴刚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刚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歙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12万元(其中20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8.12万元(其中20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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